新桂网-南国今报记者钟华 杨建林 通讯员农绍芳
两名吸毒女为筹毒资,窜至一个“朋友”家中盗窃。她们请来的锁匠没有要求查看两人的任何证件,收了钱便帮她们把“朋友”的家门打开了。两吸毒女光天化日之下,将“朋友”家中值钱的电器搬下楼来租车拉走。9月9日,经柳州市鱼峰区检察院批准,结伙作案的两名吸毒女王霞、封政琳被依法逮捕。然而,帮他们开锁的“锁王”目前还没有受到任何处罚。
7月22日下午,天山路柳州供电局宿舍区住户梁某下班回到家中,发现家中一片狼藉,电脑、彩电、冰箱、洗衣机等电器不翼而飞,他立即向鱼峰公安分局天马刑侦大队报案。天马刑警经过缜密侦查,于8月13日将犯罪嫌疑人王霞、封政琳抓获。原来,王霞在一次饭局中认识了梁某,并从交谈中得知梁的住处。王霞见梁某出手大方,遂萌生恶念。
据两名嫌疑人交代,7月22日,王霞没有钱买****过瘾,便叫“毒友”封政琳先到梁的住处踩点,确定梁某家中无人后,两人即到天山路一带找来一名流动“锁王”,谎称帮“朋友”照看房子却把钥匙弄丢了,请“锁王”帮开家门。两人带着“锁王”来到梁家,“锁王”并未要求查看两人的身份证,也没有向邻居核实两人是否真住在这里,收钱后便把门打开了。“锁王”走后,封政琳将梁某家值钱的电器一件件地搬下楼,王霞则到燎原路口请来一辆小货车,将电器全部拉回王霞家中。两人将电脑低价卖掉,把彩电典当,所得赃款用于购买****。
如今,两名盗窃嫌疑人已被依法逮捕,而帮助她们打开受害者家门的那个流动“锁王”,又应该在这起案件中承担什么责任呢?负责办理此案的检察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:从案件的实际情况看,两名犯罪嫌疑人都是女性,特殊的性别身份容易迷惑人,使得锁匠丧失应有的警惕性;两名犯罪嫌疑人选择在下午作案,光天化日之下锁匠就更不会怀疑她们的动机;而且,根据两个犯罪嫌疑人的交代,她们与锁匠并不认识,而是在到达作案现场并经过踩点后,才临时选择了该锁匠帮忙开锁,可以说,该锁匠并不了解两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意图,没有参与作案预谋。所以,在刑事上不能追究锁匠的责任。
侦破此案的天马刑侦大队大队长黄俊豪说,在审讯中,两名嫌疑人交代,她们为了蒙骗“锁王”,当日下午作案时,特意身着睡衣,让“锁王”放松警惕。由此看来,“锁王”其实是个受骗者。我们可以从道德上对这名“锁王”的不负责任进行谴责,但还没有足够的依据对“锁王”进行治安处罚。
黄俊豪还说,开锁这个行当并未列入公安机关管理的特种行业。针对特种行业从业者的经营行为,都有明文的规定,公安可以根据从业者违反规定的情况,依据规定处以罚款、吊销治安许可证等处罚。但是,对于此案中的流动“锁王”,公安机关没有任何依据对其进行处罚。
为窃贼大开便利之门的“锁王”,到头来没有承担任何责任。如此不能不令人感到担心:“锁王”谁来管?如何规范“锁王”的经营行为?柳州市开锁行业的现状如何?今报将对此作深入报道。欢迎读者来电发表自己的看法。